在民事经济纠纷中,民事经济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裁定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依法产生并生效以后,就会涉及执行的问题。而关于执行,有的时候情况比较复杂,甚至有的到最后也没有得到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有效法律文书就成了没有兑现的一纸空文。
诉讼法律程序结束以后,有效法律文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与兑现,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判败诉的诉讼当事人不主动执行有效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内容或者其他需执行内容尚处于可期而未实现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胜诉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效法律文书。如果是财产经济的执行,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物,那一般执行是不成问题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即可实现法律文书明确的可执行内容。
另外一种情况是: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济,可是由于其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某些关系或者被申请执行人收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执行工作人员受到非法影响而不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找种种借口和理由长期拖着执行案件,非法包庇被申请执行人而不依法执行。
这第二种的不依法执行情况,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钱权交易案所致,是贪赃枉法、徇私枉法、钱权交易、行贿受贿产生的腐败结果,这是执行工作人员非法的不作为。这种情况如果严重的,行贿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构成行贿犯罪,被收买的执行工作人员依法也会构成受贿犯罪。正因为如此,一些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在受到申请执行人的举报或控告以后,被纪委、纪检、检察等相关部门查实后,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近些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执行案件的力度很大很果断,查处与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也相应地加大,甚至采取了前所未有的种种执行措施,达到了历史以来的最有力执行效果。如果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碰上这第二种情况,千万不要灰心,依党纪国法向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非法腐败的法官,或者通过我们的律师灵活运用法律武器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