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是一个案子的名称,它标示着这个案子是什么性质的案子。案由是每一个案子都有的,就像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名字。人如果没有名字,就无法叫他是谁,案子如果没有案由,就无法定位它是什么案子,无法叫它是什么案子。人出生后,就会给他或她取一个名字,案件在立案时,就会按相关规定给它定下案由。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的腐败办案人员,因为收受了对方当事人的好处或者办关系案、人情案、钱权交易案,为了在法律上找到包庇对方当事人的空子,将立案时就已经定下的案由名称,非法按自己的腐败目的任意更动。
对于腐败办案人员非法更改案由的时间,有的是案件分到办案人员手中,办案人员由于早已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就千方百计的更改案由。有的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腐败办案人员认为,改为另外一个案由更有利于包庇对方当事人,因而就利用他们手中职权,把案由改了。有的案子是直到案件开庭审理结束,腐败办案人员在写《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时,认为改为另外一个案由更有利于包庇他们需要包庇的对方当事人,他们就直接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把案由更改了。
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个镇人民法庭的腐败庭长非法受理了该案的重复起诉。而重复起诉的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案由、诉讼要达到的目的都是相同的。该案非法重复受理了,由于被告当事人的依法坚决抵制,该腐败庭长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依法驳回其包庇的原告的非法重复起诉。但是该腐败庭长在书写驳回起诉《裁定书》时,故意把原来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省略“买卖”两个字,把原案由变为“合同纠纷”。而按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只是案件分类的标题名称,不能成为单独的案由名称。
出现腐败办案人员故意非法改变案由名称的情况下,被企图损害一方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该按有关规定联系腐败办案人员向其指出,并同时搞好联系指出该问题的录音,收集腐败法官的证据。这种情况下,腐败法官一般不会同意更改其错定的案由的。因为他的目的是制造本案案由与前案的不同,以利于受其包庇的非法重复起诉原告当事人上诉。
受企图非法损害一方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书写《二审答辩书》时,一定要指出腐败办案人员非法改变案由的客观情况并加以证实,同时对其腐败动机、目的加以揭露,并将相关案由的规定和腐败办案人员故意非法改变案由的的录音一并送给二审人民法院。这样二审人民法院就会(并只能)依法纠正,公正作出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