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进入法治社会至今,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的原则,是主张和坚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也就是说,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民事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民事被告就有反诉的权利。
第二,民事原告有权在《起诉书》中陈述自己的起诉理由,被告也可以在自己的《答辩书》中和《反诉书》中依法陈述自己的答辩理由、反诉理由。
第三,民事原告和民事被告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搜集证据、保存证据、交换证据、出示证据。
第四,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有权按相关规定查阅卷宗、复制证据、复制案卷。
第五,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有依法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有依法出庭参加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利申请自己认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办案法官的依法回避。
第八,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第九,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都有依法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
第十,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都有监督办案法官依法办案的权利。如果发现办案法官受贿、非法损害本方的合法权益、非法腐败办案、非法包庇对方当事人时,都有提出控告的权利,都有依法要求纠正错案的权利,都有要求有关部门、领导监督办案的权利。
第十一,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都有要求调解、同意调解、拒绝调解、提出调解条件的权利。
第十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原被告及第三人都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第十三,民事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二审终审判决不服,原被告当事人及诉讼中的第三人,都有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除上述以外,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平等还有很多具体内容,在此,上述十三点足以说明,其他无需赘述。
上述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的内容,都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不仅便于双方当事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客观、真实、平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利于诉讼当事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监督办案人员依法公平、公正的审判案件,对预防、抵制和打击司法腐败也发挥着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