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事当事人来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通过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维权的必经之路了。然而,不少当事人由于没搞清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去起诉时,居然没有被受理或者虽然受理了却被依法驳回。这种情况的发生,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又不能顺利的维权,使维权活动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第一,民事起诉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是合法权益直接收到侵害的受害人,而不是他的亲戚、朋友或其他人。
第二,民事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没有侵犯民事权益的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无法找人追究责任、无法办案、无法审理、无法判决责任给谁承担。
第三,民事起诉必须有具体的可以依法执行的诉讼请求,并且必须有据以起诉的事实、理由。如果没有这三项内容,人民法院将无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无法作出合法、具体、可以执行的判决。
第四,民事起诉必须是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所起诉的案件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么不可能立案,要么立了案也会被依法驳回。
第五,民事起诉必须不是重复起诉。对于重复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会重复受理、重复审判。就算错误重复立案,在诉讼程序中,也会被依法驳回。
第六,民事起诉必须要有基本证据。如果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没有任何的证据,只是原告人的一派空话,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受理。
当事人的民事起诉,在具备上述六个条件以后,人民法院是必须依法立案的。尤其是在变审查制为登记制立案的今天,就更是非立不可了。想要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应当分析自己是不是具备这六个起诉条件,也便自己的维权更加顺利,少一些不必要的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