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法治生活中,我们很现实的听到看到,不少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都会说“对方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有关系,或者说办案人员被对方当事人买翻了,导致了我们本该胜诉的案件被非法判败诉了”而表示不服。这种情况在毛泽东主席逝世以后在十八大以前这期间比较多。而在十八大以后,由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反腐决心极大,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的举措不断加强和提高,腐败分子们受到法纪震慑,逐渐少了许多。
党和国家对反腐败,尤其是司法腐败十分重视。对各种各样的腐败全禁区、零容忍、无死角。无论任何人、无论任何权势、无论有多大的背景、无论有多高的地位,只要实施了腐败行为,无论是老虎苍蝇,只要有客观真实的事实、合法充分的证据,都会坚决拿下。因此,我们认为,民事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买翻了办案人员并不可怕。那么我们应当怎样对付非法办案的腐败办案人员?怎样对付用非法手段企图非法胜诉的对方当事人呢?
我们认为,处于弱势一方的诉讼当事人,处于正气应胜诉的诉讼当事人,处于被非法危害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对付非法办案的法官、对付腐败办案的法官、对付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非法胜诉的对方当事人的办法就是做到一句话的要求可以了。这句话就是:坚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坚决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根据这句维权很有效的话的要求,那就是受非法对待一方的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坚持以客观事实和充分证据维权。法律有规定的,坚决依法配合,法律没有规定的,坚决依法否定、坚决依法反对、坚决依法抵制。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实之词、出示的非法证据、办案人员对非法观点、非法要求、非法做法,都要坚决驳倒推翻、坚决拒绝,绝不看其脸色行事,只能依法行事。对于非法办案、腐败办案、包庇对方当事人办案的办案人员,坚决依据党纪国法对其进行控告,并且坚决依法将其告倒,以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