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债权人、其他权益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护合权益的依据和基础,是债权人、其他权益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支撑与依靠。如果没有证据,相关的事实陈述、主张、请求就是空中楼阁,无法成立,难以让人信服,必然成为没有价值与份量的空话、假话。因此,对于债权人、其他权益人来讲,必须收集好证据、保存好证据、不能失去证据。
作为讨债服务公司,只能提供讨债服务,帮助债权人、其他权益人维护合法权益,不能给他们造成损害与不能弥补的后果,使他们安全维权、顺利维权、省事省心维权、轻松可靠维权。
为了维护债权人、其他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也为了对讨债公司不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是重大损失,讨债公司在开展讨债服务工作中,千万要重视自己的讨债工作行为。在向债权人、其他权益人收取证据时,一定要重一个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那就是绝对不能收取债权人、其他权益人及其代理人的证据原件,并且必须完善证据移交的文字手续,在《证据资料移交清单》上,必须写清楚证据性质是“复印件”,并提示债权人、其他权益人及其代理人把重要证据原件保管好,在维权目的完全达到以前,千万不能丢失。
如果讨债公司不懂得这一点,或者讨债公司不严格遵守这一规范,违规收了债权人、其他权益人及其代理人的证据原件,产生丢失债权人、其他权益人及其代理人的证据的严重后果只是时间问题、迟早的事。一坦产生这种情况,债权人、其他权益人及其代理人就无法再依法有效维权,那就必然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其他权益人及其代理人肯定不依不饶,肯定会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讨债公司的过错导致证据原件丢失,是有赔偿义务的。可是,债权人、其他权益人的债权、其他合法权益是相当大额的,有的债权、其他合法权益也许是讨债公司根本无法赔偿的、赔不起的。
因此,讨债公司应当慎重起见,在收取债权人、其他权益人及其代理人移交的证据、资料时,绝不能违犯大忌收取证据原件。否则,一坦丢失,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