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果因为民事经济纠纷不能自行解决,经过相关单位、组织、个人调解也解决不了,那么就会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而且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自愿处理自己的权利或者协商同意承担义务。所以,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就会组织民事经济诉讼当事人进行调解。
那么,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组织民事经济诉讼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依法判决有什么不同呢?本文下面就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根据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与依法判决的客观实际情况,民事经济案件在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与判决主要有以下不同:
第一,作出的基础和时间不同。人民法院调解民事经济案件,在诉讼当事人作出答辩以后,或者超过答辩期以后,既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调解。而对民事经济案件依法判决,只会发生在庭审辩论结束后的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以后。
第二,调解和判决的内容不同。对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形成的调解书内容,完全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组下,依法合情合理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权利、义务、责任内容。而依法作出的判决内容,完全是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由、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依法强行进行的。
第三,调解与判决在程序上不同。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书》内容,不存在不服、不存在上诉。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书》,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与判决有许多区别,但在这里,我们探讨以上三点即可。因为这三点是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与判决区别的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