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法治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被告人不主动依法执行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被胜诉的当事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可是,被申请强制执行人在此被申请执行的财产经济外,再也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济了,这就出现了其他的债权人也需要依法参与该执行分配的问题。在此,本文探讨一下这个方面的问题。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一切事物的产生、存在、变化、运动、发展都是有条件的,没有条件的产生、存在、变化、运动、发展都是不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分配自然也不列外。咱们来探讨一下,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已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物或者经济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合法、稳当、严肃行事的需要,笔者认为,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个条件:应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事实上的实际产生。如果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没有产生债权债务的客观事实,只是凭空想象的债权债务,或者凭空要求的,就无权参与这样的分配。
第二个条件:要求参与执行分配的债权,必须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所谓的债权人如果认为自己与被申请执行人具有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没有合法、正当、有效的证据,光凭口头表达的所谓事实是不能参与执行分配的。
第三个条件: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已经确定的。也就是说,这种债权债务不仅已经产生,而且与债务人没有争议,是已经债权债务人一致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虽有争议,但是已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定程序判决或裁决,已经产生了有效的可以依法执行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明确债权债务和债权债务执行金额的法律文书。
债权人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依法申请参与执行分配,让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