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因为这种不能预见的原因致发的交通事故,压伤、压死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具体情况和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的情况。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故不能认定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在意外事件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因而,意外事件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开车压伤或压死人,但依法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然而,意外事件造成的交通事故,需要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吗?回答是肯定的,只是责任程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交通责任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当事人当然有委托讨债公司追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