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合作、合伙事务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合伙当事人之间已经协商好合伙事宜,达成了合伙协议、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开展了合伙经营的相关准备工作、试经营工作,就等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了。可是在这个过程中,合伙人之间产生了矛盾,以致无法合伙下去而闹解散。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之间已经产生了比较大的支出,实质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已经产生和存在,怎样解决合伙人之间的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呢?在工商《营业执照》未依法办下来以前,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是否生效?本文探讨一下这样的问题。
正常的经营合伙,都是合伙人之间先把相关的合伙事项协商好,先有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合同才有合伙行为。这就决定了必须先有《合伙合同》或《合伙协议》才能依法办理合伙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如果合伙合同或协议不在办理营业执照以前签订生效,那么合伙怎样出资、怎样分工、怎样组成?相关问题怎样解决?相关事务怎样办理等等就无法形成,那么,经营合伙也就无从产生。
如果因合伙经营项目违法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因为合伙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矛盾而终止合伙,办理营业执照结果产生前、产生内部矛盾作出不继续合伙的决定作出前,已经产生的合伙行为与相关投入合伙的款项、费用也是需要按合伙合同或者合伙协议进行解决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也是需要按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合同解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相关规定的精神,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协议,当事人签订即生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经营合伙当事人未附生效条件的合伙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办了工商《营业执照》才生效。而且,在实践中如果这样规定,也是不切合实际的、行不通的。因此,如果没有在合伙合同或者合伙协议上约定“《营业执照》办理下来才生效,”合伙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合同是生效的,是产生约束力的,合伙当事人必须依法按约定履行。如果在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下来以前,合伙当事人违约的应当依法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再明确上述情况以后,如果合伙当事人一方不按《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合伙当事人可以委托讨债公司提供讨债服务,追回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