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法问题的回答,或者建立涉法观点或主张是很严肃的,应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为依据进行。绝不能信口开河、凭空想象。如果不以相关规定为依据,不仅是无效的,还会在某些情况下对自己、对他人造成误导,产生不良后果。本文对是不是“每个公民都有委托或者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进行探讨,以搞清楚相关规定是怎样准确规定的,解除大家的误解。
是不是“每个公民都有委托或者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这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回答。根据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这种说法“最多是基本正确的”。因为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笔者之所以说 “每个公民都有委托或者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的说法在这个条文里“最多是基本正确的”,是因为:
第一,该条第一款关于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的规定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而不是所有的公民。在司法实践中,也只有“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才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必要。
第二, 该条第二款关于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的规定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在这里,只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才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而不是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由于上述法律条文对公民委托或者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宽,因此、“每个公民都有委托或者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最多只能是基本正确。
按后来修改的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委托或者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的说法是错误的。笔者之所以说 在这里“每个公民都有委托或者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的说法是错误的,是因为:
其一,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不是所有公民。
其二, 该条第二款关于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只能是:(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而不是其他公民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从上述两个法律条款中, 我们清楚的明白不是“每个公民都有委托或者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因此,今后大家在谈及这个话题时,一定要搞清楚法律是怎样准确规定的,千万别随便想当然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