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把“黑社会”与要账公司或者“讨债公司”划等号、混为一谈、相提并论,那纯属无稽之谈、信口雌黄、一派胡言,纯属是说话不负责任的胡言乱语,应当坚决依法驳斥。
人们常说的“黑社会”,就是实施放火、杀人、抢劫、抢夺、盗窃、强奸、诈骗、伤害等无恶不作的危害国家、社会、他人的违法犯罪组织。
“黑社会”全称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在联合国和各国的一些规定中、学术文章中有不少关于这方面的提法与界定。下面咱们就从相关规定中,客观具体的研究一下“要账公司”或者“讨债公司”是不是“黑社会”。
多年来,在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机构的相关文件中,通常都将有组织的犯罪称为“黑社会”。虽然各国的相关文件有不同的提法和界定,各国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但是,“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各国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
在我国,2000年12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司法解释中,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列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
然而,由于对“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威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有不同的界定和认识。
有鉴于种种情况,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作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列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大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而我国全国各地的“要债公司”或者“讨债公司”,除了极个别的因法制观念淡薄或者管理疏漏,实施了一些违法行为以外,绝大多数的讨债公司都是兢兢业业、辛辛苦苦、冒着风险的从事讨债服务工作,从另外一个层面为社会提供服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正正当当的开展相关工作,凭自己的实力提供讨债服务。
讨债公司的这些客观真实特征,与“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性质有着本质的、根本的区别,完全格格不如、风马牛不相及。因此,那些将“要债公司”或者“讨债公司”说成是“黑社会”的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完全没有道理的,他们无知的混淆了社会主体的性质。是应该加以无情驳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