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几乎每个人都少不了要请别人帮助办事。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重大事务问题上,还需要用钱财请托别人。正因为如此,就产生了有的人收了钱财但没帮办事或者没办成事,却不主动退还自己收的钱财。数额小的(如几百几千元的),可能也就罢了。数额大的(如几万、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肯定是要追讨回来的。讨债公司受理这类讨债业务,开展相关工作的难度相当大。
这一类债务的主要特点是:
一,在债权债务主体方面,这种经济纠纷(有的是经济诈骗)发生在有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同学关系或者战友关系的有感情信任的当事人之间。
二,这类纠纷是因为请人办事或者委托人办事而产生的钱财关系。
三,对于过手的钱财,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附条件送给直接帮助办事的本人,有的是请托中间人转手拿去送给他们认为能办事的人。但无论是给谁的,都是以办成事为前提条件的。
四,无论钱财是给谁,经手人都有负责办成事的责任,事没办成,大额钱财就应该退。
五,绝大多数都是没有文字依据的,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内容,也都是以内心世界的信任为基础靠口头协定或者口头承诺,而且一般都是送付钱财当事人出于个人感情与信任在隐避情况下进行的,没有证人在场也没有相关证据。
这类讨债,如果当事人还没有翻脸,还可以联系谈话,那就还能补充证据。如果当事人完全翻脸了,如果对方当事人纯粹不和本方讲话、不接电话,纯粹没有讲话的余地,那么补充证据已基本没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起诉或者报案控告,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也就无法进入法定程序。因为任何一个单位,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受理毫无证据的案件,而讨债公司更是无法展开相关讨债服务工作了。
鉴于这类案件情况的特殊性,当事人一般不会产生证据,也不会有证人,一坦发生争议,债务人矢口否认,就没有任何证据可言,光靠债权人的一面之词,没有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也没有办法,对于讨债公司来说更是难上加难了。因此, 讨还请托债是最难的,故称之为“讨债第一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