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股东只需以投资额承担债务有限责任。
如果公司欠了外债,身为投资的股东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吗?债权人可以找股东追讨债务吗?一般情况下,股东如果按照公司的规定,完成了投资的义务。那么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该以自身的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责任。股东只要以自己的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就行了,不用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
意思也就是说:甲、乙、丙作为股东,分别给公司投资了100万元,注册了个300万的公司,但是公司欠债400万。那么多出的100万,就不需要甲乙丙以额外的财产来清偿,只需以公司的独立财产来清偿。
特殊情况下,股东会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一、投资不符合公司规定。比如说: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但是股东们实际只出了500万,还有500万的缺口。如果公司欠外债1000万,股东们就应当额外承担那500万债务的连带责任,用个人财产来清偿。
二、中途抽逃公司资产。《公司法》有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公司资产。如果股东中途却将公司资产抽逃,导致生产经营项目的中止,应当在抽逃公司的资产范围内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吕某出资了50万元成立了一家电子元件销售公司,当起该公司唯一股东。但是他为了运作方便,经常拿个人财产作为公司进货的资金,而且进货后都拿公司账户里的钱弥补到个人账户里。结果公司欠债80万,债权人就起诉吕某,因为吕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性。比如说: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收益区分不清,经常使用同一个银行账户,且登记的财务账目上公司和股东的资金互有流入,混淆不清。股东操纵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具体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都受到同一个股东的控制。如果公司欠下外债,该过度控制公司的股东就要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五、股东怠慢债务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当公司欠了高额外债,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但是公司股东却未在法定期限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甚至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追究其债务清偿。
六、股东恶意举债的。一些股东明明知道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营业收入来源,却依然对外恶意举债,想滥用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和股东的财产承担的有限责任,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债权人一经发现,也可以让股东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