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在2005年之前是非常严重的,由于工程款合同的复杂性,使得律师绞尽脑汁却仍旧有很多成为积案。以下为大家介绍顺德某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
案例:
这起案件发生在2001年三月份到五月份之间,当时万明梁聘请的本案的原告蓝中华为被告某鞋厂的新厂房油漆工程,当时双方是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的,在完工之后,万明梁在七月九号像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书,并且约定会再十八号付给原告一万五千元,在三十一号支付五千元,至于尾款在等到工程验收之后会付清。但是在出具了计划书之后,万明梁却并没有按照计划书上所写付款,于是原告向该鞋厂索要拖欠的工程款。在经过几次讨要未果后,原告无奈之下只得将其起诉到法院。
同时在起诉的过程中,原告向法院出具了其向乐从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调取的《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顺德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预开工申请表》及顺德市乐从镇建筑设计室会议记录等材料复印件,以此证明万明梁是受到被告委托,其有权利处理里被告新厂工程的事物。而被告则认为,新厂的工程已经承包给建筑工程公司,原告是建筑工程公司聘请的工人,而且工程款项已经支付给了工程公司,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没有法律关系了,且原告的委托书时候复印件,没有其他材料,且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是没有关系的。
判决:
根据《委托书》的内容:“因工作需要,现我公司委托万明梁先生为新厂工程的一切事务全权处理。”可以认定被告是有委托万明梁处理新厂工程的事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告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且万明梁很多次都代表建设单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所以根据万明梁的行为以为委托书的授权,使得原告时候有理由相信万明梁可以代表被告外发外发包油漆装修工程。根据规定,万明梁的代理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按照规定,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其付款书所写的工程款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