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诉讼时效中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及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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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经济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民事经济诉讼时效时间计算过程中,因产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或事由,使已经产生的时效时间无效,这种情况称为民事经济诉讼时效的中断。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后,要待该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或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时间才能重新计算。
对于民事经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或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所谓民事经济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民事经济诉讼时效时间计算过程中,因产生法定情形或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维权行为依法暂时停止进行的情况。出现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后,要待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况或事由消失之日才能继续进行。
对于民事经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或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第一款)。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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