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我国民事经济诉讼时效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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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经济诉讼时效时间,各国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方便维权、利于办案,都是有一定规定的。只是因各国的需要与主张的不同,规定的诉讼时效时间的长短不一样。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我国最新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于行使民事经济维权行为的诉讼时效时间作出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二款)”。
根据上述规定,在对待诉讼时效时间问题上,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时限的情况下,民事权益当事人应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时间,无论采取任何方式维权,都应在充分注意诉讼时效时间的前提下进行,并且该采取时效中断措施的,要依法及时采取。如果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时间的,权益当事人如果还不想放弃,应用适当的方式或委托合适的专业追债服务组织用适当的方式促成义务人履行义务。
这里,我们要依法探讨一下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借条》或《欠条》或《欠款说明》或其他类似据条的诉讼时效时间与采取维权措施的时间。这些反映民事权利义务情况的依据,我们将其归纳统称为“债权债务证据”。在这类证据中,如果里面写得有履行义务的最后时间,那么诉讼时效时间的起算从最后履行义务时间之次日起算,超过三年就是超过诉讼时效时限。如果里面没有写得有履行义务的最后时间,那么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时间的问题,民事经济权利人随时有权利向义务人追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