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时间会有什么后果?超过诉讼时效时间
民事经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可以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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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咱们来探讨一下,民事经济权益当事人的维权行为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时间会有什么后果?对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根据此规定,如果民事经济权益人的维权行为超过诉讼时效时间,民事经济义务的承担人,即民事经济义务人,可以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提出民事经济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义务人可以依法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主张进行抗辩。如果这样的抗辩理由成立,超过诉讼时效时间实施民事经济维权的当事人就会被人民法院裁判为败诉。
那么,民事经济权益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可以履行吗?回答当然是可以的。当事人之间能互相理解、体谅、诚信的和解纠纷,自觉履行义务,更有利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对于民事经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一些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民事经济义务人还是有良知有良心的,他们在民事经济权益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时间的情况下,也心甘情愿的履行自己的民事经济义务,有的甚至辛辛苦苦的打工挣钱也要把自己的义务履行了,以人穷志不穷、以令人敬佩的实际行动,维系着自己的诚信做人人格与尊严,这类民事义务当事人是值得国家、社会、人民群众肯定、赞扬的,也是值得大家学习的。
既然当事人之间能互相理解、诚信的和解纠纷、自觉的履行民事经济义务更有利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值得世人肯定、赞扬和学习!那么,民间专业追债服务组织在追债服务工作中,对债务人就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要让民事经济义务义人以自觉履行民事经济义务为荣,以赖账、躲债、拒绝还债、拒绝履行自己应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为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