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未归还欠款,债权人都会找债务人讨债,但是,不同水平的讨债人员作出的行为有天壤之别,催收债务需要一定技巧,而且不能触犯法律,一旦讨债行为触犯了法律,那么将使得债权人和讨债人员都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甚至身陷囹圄。
案例:李某曾经找王某借过一笔50000元的欠款,后王某的儿子要结婚,王某就开始找李某催收债务,李某表示自己有多笔债权在外,自己催讨之后再归还。几天之后,王某见到李某还是没有动静,于是就去请教江湖上有点名气的赵某。赵某表示自己会有办法,于是带领自己的两个小弟去伙同王某上门找李某。李某仍然表示自己不能马上归还,但可以每月归还几百元,王某与赵某均表示太少,不能答应,双方便发生了争执。后来赵某和自己的两个小弟便将李某带走,带到一处荒郊野外试图同李某“谈心”,并一路殴打、威胁李某,后来李某实在受不了恐吓和殴打,在路上趁几人不备,跳下车摔死。后来,李某的家人报警,赵某及他的两个小弟、王某均被公安抓获,并被判刑。
其中赵某被判十几年,两个小弟和王某也分别被判了刑,并且赔偿了李某的家属几十万元,而且王某也不要再想要回自己的50000元欠款了。 这里赵某等人之所以会被判刑,主要原因是他们非法限制了李某的人身自由,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而且,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非因暴力等行为造成对方死亡的,是要坐十年以上的牢的,因此,赵某因此要被处以重刑。
两个小弟则因为主要起辅助作用,不是主犯,所以被降格处理,各判了六七年。 有人问:那作为债主的王某,为什么也要被判刑呢?原因是债主王某在找李某讨债之后,明知道赵某要将李某带走,仍然允许这种行为的发生,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也负有重要责任,是赵某的共犯,也是这个犯罪行为的“事主”,因此,他即便不为李某死亡的结果负责,也要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负责,因此,他也要被判刑。 所以,在追逃债务的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能触碰法律特别是《刑法》这条底线,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行为产生,那么无论债权人之前的理由有多么充分,最后都会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不但自己的钱不可能追回来,还要去赔偿对方因为人身权利受损而索取的经济赔偿,最后自己可能还要坐牢,给双方及双方家属带来了“双输”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