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交易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原定的标的物卖与第三人并进行了交付,从而导致原买受人得不到履行。在这时,买受人应该采取什么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为了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分析出卖人-物两卖行为的性质,而后再来制定对策。
从表面上看来,出卖人把同一物卖给两个买主,这是财产所有人在处分自己的财产, 因为在标的物交付以前,该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任何人都不得干涉。然而,出卖人在进行这种处分所有物的行为的同时,又在侵犯原买受人(即第一买受人)的债权,构成对第一买受人的侵权,因而这种买卖是不合法的。至于第二买受人,若明知该物已卖给他人与又出卖人就该物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在订约时虽不知该物已卖与他人,但属于应当知道而未知道,那么,其主观上仍存在过错(过失)。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在主观上均有过错,直接侵犯了第一买受人的权利,这种一物两卖行为就具有违法性。我国民法规定,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上述分析,债权人就可设定相应的对策,即在因卖主一物两卖而不能履行债务以及第二个买主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可诉诸法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卖主与第二买受人的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无效的民事行为,责令买卖双方进行双方返还,即 由出卖人返还第二买受人的价款,由第二买受人返还原物,由 卖主收原物交付第一买受人。如果出卖人一物两卖造成原买受人损失的,原买受人还可以对自己的损失请求赔偿。
第一买受人在采取这一措施的时候应注意,只有在出卖人和第二买受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该行为无效。如果第二买受人在买受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出卖人在此之前已就该标的物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那么就适用“善意取得”准则,第一买受人不能主张该买卖无效,也不能要求出卖人和第二买受人进行双方返还,只能要求与卖主解除原买卖合同,如遭受损失,可要求卖主赔偿。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