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客户在销售过程中自己负责经营交易,但却利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做法人代表,或者在回款期限内客户因为自身原因而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催款人员若是碰到这样的情况,只能向其监护人行使回收货款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范围较广,而且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本身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有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的自己有财产,有的则无财产。因此,仅仅了解监护人可以作为回款对象还不够,还必须掌握其中的细节,以避免在货款清欠中产生一些本可避免的麻烦。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再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上的监护人范围非常广泛,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亏欠债务时,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监护人为回款对象?
应该明确,关于监护人范围的规定不等于监护人的确定,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范围,是为防止出现被监护人无人监护的各种情况,而规定一定的顺序的目的,则在于让人们按排列次序确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所以,催款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以此类推,确定谁是监护人,并向其请求应付货款。
如果遇到 特殊情况,就应该对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不可生搬硬套。比如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即大家都不愿担任监护人,或者大家争当监护人,对此可直接询问居民或村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以明确最终指定谁为监护人。如果对此仍有争议,可请求有关部门指定或申请法院裁决,而排除其他成员。另外,也有可能法律上所规定的可以担任监护人的都没有,如遇这种情况,即 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他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未成年人进行数额较小的买卖活动,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等,这都应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如要监护人对其进行的行为承担责任,那必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了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活动,如精神病患者在病症发作时的行为,包括购买交易等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个别人虽是成年人,不需要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但是并没有生活来源,是依靠父母抚养的,假如因违法行为而造成损害,被害者可请求其父母代为偿还。如某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与同学合伙经营商店,拖欠货款,尽管该大学生已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没有清偿能力。催款人员可以向其父母请求代偿。不过,这里父母所负的责任是有抚养义务而不是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