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有些债务人会采取抽逃资金、转移财务和隐匿财产的手段,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设置障碍,企图规避还款义务。
1.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方法
(1)随身隐藏。债务人将易于携带的财产贴身藏匿。如债务人将金银首饰、珍宝古玩、存折现金等贴身隐藏,以躲避搜寻和检凌。
(2)异地隐匿。债务人为了安全起见,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转移至异地隐藏。如债务人将其财产运抵边远地区,使之远离执行法院的辖区。
(3)就地隐匿。对于不易搬迁、挪动的大宗物件,因执行在即,债务人往往采取就地隐匿的方式。如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交本地关系户保存,或将财产分散寄存在临近的亲朋挚友处等。
(4)使用假合同转移或隐匿财产。债务人利用债权人申请执行与人民法院实际执行的时间差,与虚设的需方或供方订立合同,再以履约为由转移财产。待人民法院查问时,债务人又以上当受骗为由,请求法院协查该无头案。
(5)运用假案转移财产。债务人虚设财产遭受火灾、被人盗窃等案情,使人相信其财产已经灭失或失踪,进而达到隐匿财产的目的。
(6)运用暗库或暗户头隐匿财产。债务人以明设的仓库应付检查和讨债,以暗设的秘密仓库隐匿其有价值的财产;或以明开的账户对付讨债,以暗开的账户隐藏存款。
(7)虚设债权,实为匿财。债务人假借清欠债务之 由将财产转移或偿还给有关债权人,以便蒙混过关,隐匿其财产。
2.债权人的对策
对于这七条债务人隐匿财产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规定这一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执行障碍,切实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针对债务人隐匿财产的事实和行为,债务人可以凭借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搜查措施搜寻和查找债务人的匿产,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一定要注意的是,民事执行中的搜查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债权人不能以任何借口自行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但是,债权人可以配合人民法院进行搜查,具体工作大致如下:
(1)及时申请执行,为搜查的实施创造条件。因搜查这一强制执行措施仅能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才能实施。所以,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应该毫不迟疑地申请强制执行,以便人民法院迅速出击和及时查获匿产。
(2)对于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债权人也不能掉以轻心。如发现债务人将上述财产隐藏或转移,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举报,以便人民法院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强制搜查。
(3))对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移交执行,但尚未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隐匿或转移财产,债权人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以促使人民法院及时进行搜查。
(4)为使人民法院搜有所得,查有所获,债权人应积极提供搜查线索。为及时掌握和捕捉匿产的信息,债权人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①跟踪盯梢法。债权人可以派员或委托他人跟踪债务人或有关经办人,以便追寻匿产的下落和掌握相关信息。
②引蛇出洞法。债权人以第三者的身份或委托他人与债务人洽谈生意,以诱使债务人暴露其财力、货源或者秘密账号,进而掌握债务人的匿产方位和有关线索。
③内部攻克法。债权人利用各种关系,寻找或接近债务人内部的知情人,并辅之于政策攻心和法律宣传,以期获得有关匿产的可靠线索。
④ 打草惊蛇法。债权人对有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大力勘察,并造成声势,以迫使债务人再次转移匿产,从而暴露该匿产的下落。
⑤欲擒故纵法。债权人伪装与债务人和解,或者债权人意欲放弃债权,以使债务人放松警惕,进而暴露其财产或财产隐匿地。
另外,债权人还可请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工商税务部门、银行协助调查匿产的下落。债权人一旦掌握匿产的线索,应立即告知人民法院,以使人民法院迅速查获匿产,确保债权人及时获得清偿。总之,在讨债清欠的实践中,搜查措施是使债权人有所收获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