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产品,除货款外,运费、损耗费等都会在合同中予以体现。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合同也许会遗漏而使这笔款项无法实现回收,例如无因管理费用。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既包括自己的也包括他人的,或者仅为他人的),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任何人均无干涉他人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但本着社会各成员间存在互助关系,以及相互帮助的道德准则,法律对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以防止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增进他人利益的行为赋予一定的法律后果,使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形成一种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被管理人有义务向管理人支付费用。
收款人员应当收取的货款延伸费用包括:
(1)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何为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例如,客户向企业订购一批水果制品,已由销售方送至交易场所某车站,但客户因个人原因未来取走货物,按照合同该企业将货物交付到车站交易便完成。此企业即派人在此看护产品,并购买覆盖物防止雨雪侵蚀。对于这笔费用的支付,从客观上来说,应认为是必要的,而不管客户愿不愿支付。往往有这种情况,一些人从主观意志出发,将某些必须支付的费用看做不必要,从而发生纠纷,造成拖欠货款。如可能会推说这些产品不用遮盖,又没有雨雪天气,根本没有作用。如果遇到此类情况,该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客观实际,证明此费用支出属于必要和有益的,向客户追讨此款项。
(2)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如因为代管事务而受伤,为抢救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而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等,管理人可请求被管理人赔偿损失。
(3)必要或有益的债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为妥善管理事务往往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务关系的发生如果对管理是必要的或有益的,被管理人应当负责清偿。比如上述例子中,企业还应当给付车站存货的费用,雇用人看守货物的费用。
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损失、免受损失,或者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果造成被管理人不应有的损失,还得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