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有一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还有一些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指的是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了五类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因胁迫成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指的是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不能将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混淆。如甲方要将标的物卖给乙方,而乙方以为是送给自己,甲乙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因此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进行救济。
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
①误解须是重大的误解。当事人对重要的合同事项产生了错误认识,同时误解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这才属于“重大”。甲乙双方订立运输合同,乙方为甲方运送西瓜,甲方误以为乙方用加长卡车运输,而乙方是想用普通卡车运输。这就属于无关紧要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②当事人不想承担对误解的风险。当事人自愿承担了误解的风险,当然不能按照重大误解的规则进行救济。甲方向乙方出售古钱币,如果是真的,价值10万元;如果是赝品,价值1 元。双方都明知这一点,遂以5万元的价格成交。甲 乙双方都承担了误解的风险。如果是赝品,买方不得要求变更(退回49999 元)或撤销合同(退钱、退货);如果是真品,卖方不得要求变更(增加5万元)或撤销合同(退钱、退货)。
③与合同成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当事人的错误,才导致了订立合同或者基于当事人的错误。设定了合同条件。如果合同并不是因重大误解而成立,或者合同条件不是因重大误解而设定,则不能按重大误解的规则处理合同。
(2)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价不充分)。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
(3)合同订立时,一方故意欺诈或者掩盖真相。欺诈,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掩盖真相,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有刑法上的效果和民法上的效果。刑事欺诈,除侵害相对人的利益之外,应当认为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
(4)胁迫、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胁迫指的是一方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因恐惧而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也有意思表示,因此被胁迫订立的合同与其他可撤销的合同一样,也是成立的合同。如果采用暴力手段,拿着别人的手指盖章或签字,这种情况称为“绝对强制”或“人身强制”,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不能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绝对强制”和“人身强制”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或者按无效处理。
(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合同必须由 当事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才予以撤销。
2.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也叫做合同的无效。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但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九无效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全部无效,主要表现为合同构成要件违法。女口企业未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就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是无照经营,为主体不合格;又如签订购销淫秽录像录音制品的合同为合同内容违法。合同部分无效,主要表现在合同中某个条款违法。如某合同中仅价格条款违反国家规定,其他条款合法,可确认价格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卖方代理人甲某为了获取回扣,将卖方的标的物价格压低,买方和代理人甲某都得到了好处,而被代理人卖方却受到了损失。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行为人出于故意,而且合谋的行为人是共同的故意。行为人的故意,不一定都是当事人的故意,比如代理人与对方代理人串通,订立危害一方或双方被代理人的合同,就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故意。行为人恶意串通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以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等。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只是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属于可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则为无效合同。国有企业的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一份合同,同时存在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的时候,合同只能确认无效,而不能按照可撤销处理,否则就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的为追求自己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或者为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都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例如,实施结果污染环境的合同,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合同,为了“包二奶”而订立的赠与合同,损害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等,都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则导致合同无效;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适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5)用合法形式的外衣来掩盖自己非法的目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称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例如,订立假的买卖合同,目的是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订立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以逃避税收,等等。
对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这一点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不同,后者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的无效性质具有必然性,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泜院、仲裁机关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