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平台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金融平台发展越来越迅速
网络金融股平台的发展给我国金融秩序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并催生出多样化的金融方式。但是,除了我们常说的高风险的P2P之外,类似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大家熟知的金融平台已经日益具有金融机构的作用,甚至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已经开始赶超银行,成为我们最喜欢用的金融支付平台。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来说,早已经说支付宝为首的已经扰乱了社会的正常金融秩序,并且不具有国家正式的银行类似的金融机构的资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支付宝是否已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
区分社会变革和违法行为
对于这类新型的网络支付平台,我们肯定可以说确实极大地侵犯了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利益,这是我们大家所有目共睹的。而银行体系则是我国最大的金融秩序组成部分,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说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但是,支付宝同样是我国家相关金融改革政策的指引下进行的行业发展革新行为,因此不能简单地看作是社会的违法行为,更多应将其对待为一种社会金融秩序和金融模式的革新方法。
因此,深圳湘军认为,我们应理性对待这类新型的网络金融平台,不应简单地将其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畴,应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