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过期要靠法律来进行维权
在2002年,我校因为迎接省普九复查,对房屋进行修葺、粉刷,对仪器设备进行添置……,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学校,只有靠借款度日。学校开出丰厚的条件,以6%的利率向借款人付利息。有的学校给出的利率高达1%。在借款时,给借款人开一张借款收据,上面标明借款日期、借款钱数、借款利率,但未表明还款日期,学校领导口头承诺,每年肯定把利率归还上。
虽然开出的条件比较丰厚,但因为学校的现状老师们都了解,所以没有人愿意把钱借给学校。学校领导出面给老师们做工作,看在他的面子上为学校排排忧、解解难。就这样,学校很多老师借给了学校钱。下一年学校言而有信地给老师们结算了利息。但并没有归还本金。以后老师们的借款利息也不再归还了,即使学校有的老师买房急需要钱,也无法取出自己借给学校的钱,学校领导说学校没钱,真的没办法把钱归还上,让大家理解。大家除了痛悔把钱借给了学校,拿回自己的钱遥遥无期外,别无它法。
法律人士指出,像这种借款,利息已经超过了银行利率,超出部分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法律可以让借款者支付你同期银行的最高利率,但超出银行部分的利率对方有权不支付。但对于学校以种种理由不归还老师们的借款,老师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将本金归还,同时以同期银行利率给付利息。因为这张借条没有标注还款日期,所以他在借款日期生效的二十年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老师们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比较淡薄,没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己急着用钱,也只是等待奇迹出现,不知道自己一直处于诉讼时效内,是受法律保护的。 直至2010年国家以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将老师们借款的本金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