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了这样一则烦心的事情,自从毕业之后,我就辗转在几个小公司工作,后来工作了几年觉得没有发展,于是想不如自己开个店,自己干自由,不用看人脸色。和几个朋友商量之后,一起合伙开了现在的奶茶店,所以不是特别的火,但是也还可以收入一些,眼见生意越做越好,我们也都干劲十足,却被告知这家店铺要被查封了。原来是因为该店铺的房主与法院有官司,最终导致们门面给查封。这让我们一下不知所措了。我们的租金是按支付合同上所写交付了一年,现在还未到期,也没有做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店铺就这么为查封实在是太冤枉了。
有关人士表示,其实作为作为这个店铺的租户,这些是不会损害我们的利益的,我们可以继续的使用房子。以下的法律法规说明了这个问题。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所谓的租赁合同就是出租人将自己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要付给出租人租金,这样的合同称之为租赁合同。显然,奶茶店老板就是该房产的承租人了。拥有这个房租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法院现在冻结的,是产权人也就是出租人的权利,所以与承租人是无关的。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当财产被冻结、扣押、查封之后,执行人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这些义务,如果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就可以按照规定对执行人的这些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扣押。如果是一些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则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价格收购。在本案中,门面给查封之后,房主不能变卖掉该门面,所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主必须履行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逾期不履行,你妈,按照有关规定就要变卖或者查封其财产。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如果承租人所租赁的物品在租赁期间发生了所有权的变动,是不会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效力的。因此也就是说,虽然这个店铺的所有人发生了变化,但是不会影响到承租人的利益,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只是出租方发生了变化而已。而且如果租赁的物品要出卖时。承租人还持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