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诉讼可以不需要开证明
有没有不用证明的事情
在诉讼过程中,很多的事情都需要我们证明。那么,有没有不用证明的事情,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进行使用的依据,而并不需要对该依据本身来进行证明。法律需要界定这方面的范畴,否则可能出现开庭过程中,任何事情都需要进行证明和论证的情况,诉讼过程很难持续进行下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一些具有公信力和客观事实是可以不用进行证明的,而可以直接使用。
哪些事情可以不用证明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以下的事实是不用进行证明的,可以直接当作事实来进行使用。
首先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然后是社会自然规律及定理,以及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另外,在现实中已经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也是不需要经过证明的。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也是不用证明并且可以直接使用的,同时已经有效公证的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也可以直接使用。
但是,这里进行的界定都是原则上的界定,就具体事情来说是否可以判定为以上情况还需要针对性分析。在以上情况中,除了社会自然规律和定理外,其它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足够推翻的证据,其也需要当事人来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