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审定证人资格
怎样审定证人资格
证人资格应当如何审定呢,对证人资格的要求有哪些?
我国法律并没有专门的条款来详细规定证人的资格有哪些,也并未出具全面的司法解释来确定审定证人资格的标准,在这方面我国法律目前是属于空白阶段,也是我国法律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
但是根据我国《民诉法》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证人相关的规范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从这个条法规来看,对证人的定义有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也对证人的资格有了一定的描述。
证人资格的定义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同时结合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证人的资格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描述,可以作为对证人资格的要求。
1、证人需要是与案情有关的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凡是知道案情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同时也就意味着证人必须是与案情有关的人,只有同案情有关的人才能够作为证人来出庭并提供证词。
2、证人必须要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如果证人在这方面缺乏足够独立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将无法作为证人。
3、从证人的定义上也可以看出,证人更多强调的是单个个体同案情相关,因此其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也就是只是公民个体,而法人和组织则无法成为证人。
当然,在具体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院和对方对证人和证词的审查是多方面入手的,不仅仅从以上三个方面来进行,更多地在满足以上三个方面之后再对证人和证词的内容来进行审查,只有符合规定并且有法律说服力的证人证词才会被法院所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