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首先关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问题,还要从公司法的条款依据开始。公司法第20条中对此作了规定。身为公司股东应该对公司的章程和行政法规以及法律严格遵守,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而不能将自己的股东权利当做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的手段,满足自己的私利。
一般情况发生这一类型的纠纷表现为,公司的股东利用自己的权利或者地位逃避债务偿还,或者在股利分配上以大欺小,违反股利分配原则和规定,以及抽逃资金、混乱财务等等。
总之不正当使用自己的股东权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总结来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滥用股东权利以及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独立法人地位。不论是哪一种表现,只要这种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损害,是要承担后果和赔偿责任的。
公司法中153条也明确显示,如果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受到利益损害的股东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债务公司建议,一旦公司股东发现自己投资的公司出现以上股东滥用其权利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的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其次咨询和委托专业的公司法方面的律师来协助。最重要的是及时制定有效的补救方案,维护自己在公司中的正当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