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以“过桥借款”方式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
如何认定以“过桥借款”方式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
汕头的夏某想和朋友一起组建一家公司,但是自己的资金有限便向张某借款,承诺注册公司后就偿还这笔资金。夏某将出资交付公司后,顺利取得了在公司的股东地位,随后将交付公司的出资拿出来偿还了朋友张某的欠款。
看似一切顺利,万事大吉,其实夏某的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过桥借款”,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的出资方式是对公司存在一定影响的。如果这种行为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来处理,将会被认定为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或者是股东抽逃出资,责任重大。
第一,夏某将向张某借款出资的钱从公司取出,履行了偿还义务,但是这笔钱在公司财务记载信息的时候就会将问题显露出来。1,如果是以夏某名义支付资金偿还借款,那么财务记载为公司股东夏某实际出资额。2,如果是以夏某和朋友组建的公司名义支付资金偿还债务,那么财务记载便换了主体,变为公司偿还张某借款。
第二,这种过桥借款实际上依旧是夏某没有完全履行出资的义务,将会导致的结果就是公司注册名义上的资本和实际公司存在的资本出入很大,因为夏某提出了公司的资金偿还了张某。
第三,夏某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已经取得了股东的资格,正如公司注册资本和实际资产之间有差异,区别一样,夏某的股东名义和股权之间也是存在区别的。
所以在认定以“过桥借款”方式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上,夏某并不具备实质的股东身份,如果想取得这个合法资格,要承担的责任便是补足出资款,同时保障其他股东的利益。
汕头的夏某想和朋友一起组建一家公司,但是自己的资金有限便向张某借款,承诺注册公司后就偿还这笔资金。夏某将出资交付公司后,顺利取得了在公司的股东地位,随后将交付公司的出资拿出来偿还了朋友张某的欠款。
看似一切顺利,万事大吉,其实夏某的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过桥借款”,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的出资方式是对公司存在一定影响的。如果这种行为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来处理,将会被认定为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或者是股东抽逃出资,责任重大。
第一,夏某将向张某借款出资的钱从公司取出,履行了偿还义务,但是这笔钱在公司财务记载信息的时候就会将问题显露出来。1,如果是以夏某名义支付资金偿还借款,那么财务记载为公司股东夏某实际出资额。2,如果是以夏某和朋友组建的公司名义支付资金偿还债务,那么财务记载便换了主体,变为公司偿还张某借款。
第二,这种过桥借款实际上依旧是夏某没有完全履行出资的义务,将会导致的结果就是公司注册名义上的资本和实际公司存在的资本出入很大,因为夏某提出了公司的资金偿还了张某。
第三,夏某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已经取得了股东的资格,正如公司注册资本和实际资产之间有差异,区别一样,夏某的股东名义和股权之间也是存在区别的。
所以在认定以“过桥借款”方式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上,夏某并不具备实质的股东身份,如果想取得这个合法资格,要承担的责任便是补足出资款,同时保障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