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灭失的未保价货物应全额赔偿
对灭失的未保价货物应全额赔偿 在运输合同中对灭失的货物赔偿问题的纠纷较为显著。在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可以说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所以一般的托运人会对自己的货物进行保险,另一方面在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时候也会针对这样的问题着重在赔付上确定条款。
深圳湘军讨债公司最近正在帮助一位手机公司讨要赔偿款。因为手机公司将二十三箱手机交给了XXX运输公司,约定每一箱手机的运费为145元送往山东。谁知在运输途中,货车不慎落入湍急的河里,导致车上的货物都随波逐流,一件也不剩。 托运人主张运输公司全额赔偿自己的货物。而运输公司则拿出证据说:对方并没有在货物保价一栏注明保价意思。
如果赔偿也只能按照双方的运输合同赔偿运费的五倍,最多也就十倍。深圳讨债公司接受了委托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在此事故的处理记录中发现,运输公司本来不应该走这条路,如果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应该是走另一条路,并且那条路上也不经过河流。可以说这起事故导致要托运人的货物全部灭失的责任在与运输公司,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进行承运,可以说重大过失导致了货物的灭失。
确定了运输公司责任后,从法规中可以了解到,重大过失导致货物灭失的情况得到证实,那么在运输合同中约定的关于限制责任的问题,则不可以免责,限制条款无效。但是对于灭失的未保价的货物金额来说,还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价额,例如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市场价,或者批发价等条件确定赔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