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债务是否构成解除合同事由
迟延履行债务是否构成解除合同事由
合同的签订确定了双方当事人要按照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迟延履行在合同纠纷中比较多见,因为双方签订的工作成果完成期限之内一方当事人没有准时完成,所以被称之为迟延履行。有人说,迟延履行就迟延履行呗,等等就是。其实不然,既然签订了合同,有些迟延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的表现,另一方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所以并不是那么简单,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迟延履行都可以构成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来要求解除合同的事由呢?
深圳清债公司扫描案例
深圳某两家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由一方承担原材料,一方制作。而签订合同后由于定作人没有及时将材料送到承揽人手中,致使开工日期延后,再加上承揽人因为工人短缺造成了制作过程中的时间拖延,本来定为三个月后的交付成品变成了四个月后还没动静。正巧定作人公司搬家导致送货地点又发生变化,两家公司的合作可谓是一波三折。东西该交付了,两家也开始打官司了,定作人想以对方迟延履行解除合同。
相关法理依据
合同法——迟延履行合同可以进行催告,催告也未按时履行可以解除合同。一方具有迟延履行债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另一方解除合同被支持。造成损失要进行赔偿。定作人想解除合同在承揽人没有完成之前都是可以,只要对承揽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合解释,可以这样理解,一方违约的情况,迟延履行当然可以算作违约行为的一种,另一方当事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过错是属于双方的,例如案例中一样,双方都有不对的地方才导致了合同履行成这个样子,这时来谈解除合同是不公平的,应该是双方来承担这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