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一致时 如何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如何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者在就业工作中和用人单位凭借着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维系着,从某种层面分析好像总是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公司规章制度就得遵守,合同约定就得履行。其实这些都是双重的,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而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又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时双方怎样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呢?
深圳清债公司解答:处理劳动争议此类的纠纷其依据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加上合同中的约定,以及集体合同,法规等。一定程度上这几个方面都有着较为一致的参考依据,而无论哪一个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都会对审理这类的案件带来较为难处理的境地,那么法规会成为解决的重要依据。因为不同规定差别,虽然只是小小的文字差异,但是影响到的确却是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参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解释。
广州的小常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条款中有这样的约定,小常先担任公司业务部经理职务,如果等到原经理病痊愈之后复职,他不担任此职务,用人单位会安排他到其他部门工作。结果一年后原经理复职,用人单位却以规章制度——职工劳动岗位没有了,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辞退了小常,这时出现了合同的约定和规章制度的不同意见。
于是我们注意到,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出现出入的情况,要考虑的是劳动者的请求,法院支持劳动者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小常可以得到岗位的更换,而不能依据规章制度被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