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借新还旧”合同中债务承担的审查与认定
对“借新还旧”合同中债务承担的审查与认定
借新还旧有人认为是拆东墙补西墙,向甲借钱无法偿还,向乙又借款偿还甲,这种做法使到期债务都能按时偿还,虽然仍旧欠着一屁股债务。而真正的借新还旧与之有着一定的区别。
深圳清债公司介绍,除了用“借新还旧”还有“以贷还贷”来概括这种旧的借款无法偿还有向债权人借新款来作为偿还上一笔债务之用,这种行为在实际中普遍存在。例如东莞某信用社贷款给某小型企业,贷款偿还日期为2010年4月3日,而眼看着期限届满,企业无法还贷,便又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新还旧的合同,借款四十万,为偿还上一笔债务.......这种就是典型的借新还旧。
人们认为借新还旧在很多时候并不是被认可的,例如有些银行有这样的规定,贷款人信誉不良,是不能继续贷款给他的,而借新还旧违背了这种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为什么很多银行或者信用社还这样做呢?为了避免逾期贷款变为不良贷款增加坏账的趋势,银行为了信用只能这样做。
那么对“借新还旧”合同中债务承担的审查与认定,需要在借款用途中明确,纠纷解决时也会较为明朗化,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另外在担保和贷款人资信问题上也要着重审查。根据合同法,如果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之后达成合同变更的一致意见,那么是可以就合同进行变更的,以此,借新还旧的另一种意义也是对旧贷款的延期偿还和利息方式等内容的变更,只要无其他争议会被认定变更有效。所以借新还旧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