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租赁案件的管辖权审查
动产租赁案件的管辖权审查
动产租赁中租赁物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不像房屋租赁,具有固定的使用地,很好确定纠纷产生时对管辖法院的管辖权认定。所以动产租赁纠纷中对管辖权的确定成为一种众说纷纭,但是法律是要讲究依据的,那么动产租赁案件的管辖权审查该如何确定呢?
深圳清债公司解答:首先根据法规我们了解到,在民事诉讼法中,合同纠纷案件明确管辖权有这样的规定,谁是被告谁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还有合同签订后在什么地方履行,那么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处理合同纠纷。另外规定,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已经约定了如发生纠纷在哪里进行处理和解决,那么也要依此为依据确定管辖权。其中包括以上两种外,还可以约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签订合同的地方,以及合同中涉及的物品所在的地方,只要不违法相关的级别和专属的管辖规定。
案例剖析:广州的徐某在深圳朋友处租赁了一部汽车去东莞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朋友要求其赔偿,价格较大,徐某有些不服,于是被朋友告上了法庭。徐某了解到针对这样的动产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诉讼的管辖权确定是有说法的,于是主张深圳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徐某的理解是不是正确的,他的依据又是什么,到底动产租赁的案件在管辖权上怎样确定呢?
总结,根据动产的流动性特征,一般按照租赁合同相关的管辖权规定,要以租赁物使用的地方来确定管辖权,因为这就是所谓的合同履行地。案件中的汽车为动产,不可能将使用的地点固定,所以这时要依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规定来进行认定动产租赁案件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