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职工以在该企业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为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否支持?
咨询案例:东莞XXX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虽然有着非常响亮的名字,然而它的前身是个老厂改制而来的。老欧便是这个老厂的老职工,当初改制是通过了代表们一直讨论后通过的方案,很多老同事都同老欧一样留下来成为新的企业的老员工。而这之前老厂已经和老欧他们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在老厂已经工作了十年,确实有点舍不得,但是老厂给老职工一部分经济补偿金还是很有诱惑力的。而与改制后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有五年的期限,届满后老欧有点不满意,不是有关法规说改制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职工以在该企业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来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的吗?
深圳收债公司解答:法规中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有一定的前提。虽然老欧原来的老厂职工身份已经改变,成为有限公司的职员,但是由于企业改制在人力资源的问题上,建立新的用人机制,所以一般老厂会与老员工终止原来的劳动合同,并且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于是问题的答案就有了一个准绳,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两者有着不同的签订合同年限问题。支付了补偿金预示着双方彻底没有了关系,与改制后的公司签订合同则是崭新的合同关系,不能将原来的工龄计算在内。也就是说不能得到法规定支持。
总结,想要得到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了解几种被支持的情形,一个是在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十个年头,一个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劳动者与改制后的公司订立合同时,满足上一个条件并且距离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形,还有就是两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前提,只要符合一定要求便可与对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续订。所以说老欧的情形还要区分在原来企业和现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计算问题,并且原来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以及各种相关法规等等多个因素来分析。由此,老欧想得到支持有些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