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人住所地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的效力
债权人在债务人住所地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的效力
广州的一位朋友咨询清债公司,欠自己钱的人消失了,自己该怎么办?专家知道,这位朋友最想委托自己办到的事情就是想方设法找到债务人。当然这件事是必须上升到日程的上的。但是这位朋友又提到债权转让的问题。于是两个问题都归结到了催收公告上。
深圳清债公司解答
在法规中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催收公告的方式,这种办法的好处可以直接起到诉讼的时效中断效力。而我们常在网络或者媒体报纸上发现一些企业对债权转让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公告,那是不是也适用于个人借贷的催款行为呢?
作为民间借贷的普通人而言,想通过这个办法也是为了达到中断时效的目的,但是必须要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因为直接通过催告是找不到债务人真身的,很有可能被视为没有进行及时催款,造成诉讼的时效丧失。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是,想用这种办法达到催收目的的要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催收公告,而不是随便在哪里完成这种催收公告都可以,规定中明确要求要在国家级的媒体上,或者在债务人,也就是下落不明的债务关系当事人所在的省级媒体上,还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媒体上来进行催收公告。
针对债权人在债务人住所地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的效力问题,因为虽然债权转让不必经的债务人的允许和同意,但是债权转让是必须通知债务人的,否则这种转让债务人是不认同的。“通知”是债权转让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可以说在无法直接通知的情况下,采用了在规定媒体上刊登债权转让的催收公告一个是为了尽到债权人转让债权需履行的义务,一个是起到了有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