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贷公用”的特征和责任主体
“私贷公用”的特征和责任主体
私贷公用其实说白了就是以自己名义贷款却给了公家使用。种种债务合同纠纷中这一类其实还是比较常见的,有的是使用了贷款的公家不承认,有的是贷款机构只承认与贷款人追究还款责任。可见私贷公用不是大义凌然,而是要谨慎为之。那么私贷公用到底有哪些特征,其责任主体又该是谁?
深圳清债公司解答:有很多种情况会涉及到私贷公用,例如公司,企业中的法人或者是员工等主体,以他们自己的名义进行贷款,而用这个贷款的却是公司或者企业。到时候公家无法来偿还债务,对出面借款的人来说具有着非常大的风险。私贷公用的特点其实一目了然:第一,不是以实际用款的人名义借款。第二,一般为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行为。第三,容易在代理权上纠结。第四,一旦债务无法偿还,确定责任主体非常复杂。第五,第三人明知与否其起关键作用。
案例简说一:刘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一次与领导出门办事,因为领导着急用钱办公事,但是借款时出借人要其身份证,领导的正好丢失在补办当中,于是刘某的身份证成了借款证明资料,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债务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案例简说二:方某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三十万,为公司购原材料所用。
同样,两个案例中债务人都没能在规定的时间里将钱还了,结果贷款机构开始追债。案例一中,出借人是对当时两人的情况非常了解的,也就是说刘某具有代理的特征,最后的债务责任应该由其老板来承担。案例二中,出借人并不知道方某借款时给公司购买原材料所用,所以出借人只向与自己签订了借款协议的当事人所要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