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可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可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代社会中,很多退休人员被返聘或者再就业的现象逐渐增加。但是很多再就业人员在返聘期间发生意外事件的人,在赔偿问题上很难分清楚。那么究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和退休金的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能否进行赔偿呢?不妨来看下一下这个案例吧。
刘某是跨国企业的元老,由于娴熟的技术以及对于企业的了解,在退休之后被企业返聘回企业。刘某在退休之后享受企业的退休金,因此只是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务协议。但是在返聘期间却不甚发生工伤事故。经过司法机构鉴定被认定为六级伤残,在索赔过程中却被企业拒绝赔偿。这让刘某很是不服,那么究竟刘某是否能够得到企业的经济补偿金呢?
深圳律师解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已经享受企业的养老保险或者是退休金的人员,在返聘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个在我国的法律中已经明文规定。不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不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因此对于刘某的受伤事件不能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但是,两者之间签订的劳务协议表示两者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这一途径来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刘某是被返聘的,因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但是只能是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因此对于刘某的赔偿所求,应该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