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已过 保证人的责任是否当然免除
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的责任是否当然免除
内容核心:保证期间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保证人非常重要。其次牵连出保证的形式,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等等。保证期间已经超过,债务的保证人所要承担的保证责任也随之过期,债权人再想向债务保证人行使权利是否还可以?保证人的责任是不是就可以完全免除?
深圳清债公司解答:
第一:我们要明白几个概念,保证期间和保证形式以及可以免除责任的几个情形。东莞的赵某因为公司需要周转向李某借款四十五万。因为数额较大,李某提出需要担保人才可以,于是赵某的合作伙伴单某成为他们之间债务的担保人。但是在保证合同上既没有约定保证的形式,也没有约定保证的期限。如此说来,当赵某不偿还债务,李某想要向单某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便是保证期间和保证形式等方面。
第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如何确定?这是解决保证人可以在超过保证期间不承担责任的重要前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在法规中是这样阐述的,债务人该偿还债务的期限为起点,六个月时间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综上所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上没有关于保证形式的约定,按照法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不能像一般保证中规定的那样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能接受债权人直接向自己追债。约定了保证期,按照保证期时间计算,没有约定则按照偿还债务期届满六个月之内行使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否则,保证人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