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 保证人能否免责
抵押物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保证人能否免责
关键词:抵押物 抵押权 预告登记 保证人 免责
在我们的生活中借款行为是常见的事情,小到向亲戚朋友,大到向银行贷款。债务关系中也存在着多个角色——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担保人等等。在各种因为债务产生的纠纷中谁都想脱掉干系,免去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法律规定是不能违反的,在审理中也要依此做出公平的评判。
抵押权在债务中所扮演的角色与作用
贷款需要担保,而抵押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担保形式,也就是说你还不了钱将会以你作为抵押的物品来偿还欠款。在债务关系中借款合同,借贷协议是非常重要的债务书面证据,除外,还有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虽然在债务关系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解决纠纷要按照合同法和物权法中的规定为依据。抵押权虽然没有转移抵押人的财产占有权,但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偿还欠款的前提下,可以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
抵押权的登记
上面说到抵押物品给债权人并不转移这个抵押物品的占有权,那么债权人的利益怎样能得到保证?这就需要严谨的书面合同和进行抵押登记,例如土地房屋作为抵押的情况下。问题中提到预告登记,也就是指进行抵押的物品是需要登记的抵押情形,例如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等。在自己还没有真么拥有抵押物的时候,例如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借款。
预告登记并非是具有抵押登记一样的效力。当保证人因为债务纠纷想从中主张免责也相对较为困难。未进行正式登记的抵押,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责任由双方承担,而保证人保证的范围是债务本身,只有在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时候才能相对的免责。所以抵押物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保证人能否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