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单位的总负责人,我说了算,哈哈哈,还不放心我吗?手下那些人都听我的。别啰嗦了,来,我签字,完事咱们喝点,玩会,春宵一刻值千金啊!哈哈哈哈......”一个单位或者公司的总负责人说这样的话还真的就叫人不放心了。到底这位负责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经济活动中是在进行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得不叫人怀疑和忐忑。深圳清债公司解答关于如何甄别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职务行为的标准
职务行为顾名思义,自己职务工作范畴要实施的活动。那么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所进行的活动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还要从多方面考虑。职务行为需要具备几个要素,很好理解,第一,职权。深圳某公司与一家大企业进行磋商,准备签订长期合作的合同。与之洽谈的是这个企业的一个经理。那么深圳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则是,这个经理到底有没有这家企业的授权,准确的说,可以说了算吗?这就是职务行为第一个标准需要考虑的职权问题。其中还包括是否已职务名义进行的。
第二,广州某公司法人卢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扩建厂房的建筑承包合同,但是所有的合同和确认材料的签名处都只有这位法人卢某的名字,而没有将公司的公章盖在上面。到最后拖欠工程款式可想而知的,这个时候想要讨要债务,就要分清到底这位卢先生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否则在诉讼追款时所要诉讼的对象就要不同了。
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法律依据
知道了什么是职务行为的标准,反之便是个人行为。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例如民法通则中企业的法人代表人或者是企业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外面进行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另外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企业法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诉讼法中因职务行为发生诉讼,其组织或者企业的法人是要被作为当事人的。
综上所述,甄别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要了解其职务行为的标准,然后才能依据法规维护自己的利益。说的简单一点,甄别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一大重要切入点便是利益,也就是行为的最终目的,为了公司的利益行为则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反之,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