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单位在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是其最不愿看到的事情,其影响不言而喻,但是一旦发生就要按照程序和规定实施具体行动,不论是申请还是认定,赔偿等都要做到全面和负责。那么在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上持不同意见怎么办?或者说,按照打官司需要拿证据的说法,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有没有举证的责任呢?
一般工伤认定纠纷中不论是受伤的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会对涉及到的个人利益据理力争。在工伤认定上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而在法律面前又不是谁说出理就现站在谁的一边,而是谁拿出合法,确凿的支持理由的证据谁胜诉。工伤认定其实也不例外,都需要双方拿出各自能够支持其意见的证据。而要特别说明的是工伤认定有些特殊的举证特点,那就是法律规定的举证倒置。
汕尾的一家木材厂就经历了一次工伤认定的举证倒置。小姚上班时间不小心从木头上摔下来,当时看样子没有什么问题,哪里也没有受伤,于是继续工作。谁知当天夜里头疼难忍,经医院检查发现脑部有淤血,是由摔伤引起的。小姚认为是工伤,可是用人单位木材厂却认为没准是小姚回家后又摔了一跤造成的,拒不承认工伤。
因为小姚进行了工伤认定的初步事实证明证据,从劳动合同到医院证明,以及工友证言,而用人单位就是不认。根据举证倒置的规定,木材厂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认定不是工伤的理由。而木材厂拿不出也拒绝拿出证据。最后只能根据法规根据小姚出示的工伤认定证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