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案件中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认定
担保案件中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认定
担保案件在审理中需要确定保证合同的性质。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要清楚约定所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是审理保证合同纠纷的关键。
珠海的贝先生与债权人张刚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权某到了还款日期不能偿还债务,那么将由贝先生来承担债务的清偿。权某到期限无法偿还债务,强制执行后还是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法院支持自己向贝先生所要剩余债务。
佛山的一家建材公司为某木材厂做担保,在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约定,如果木材厂不还钱,建材公司承担责任。结果债务人到期不但没还钱还携家眷潜逃了,债权人直接将建材公司告上法庭,让其偿还木材厂对自己的欠款以及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从两个案例中我们来了解什么是一般保证?什么是连带保证。第一个案例中因为在约定中提到只有在债务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才由保证人来承担剩余债务的偿还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说到债务人不还钱由保证人来偿还,这种情况属于保证方式的不明确。其实在保证合同签订的纠纷中对保证形式约定不明确是非常普遍的。除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外,根据合同法将这种不明确的担保方式也会被认定为连带保证。那么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时偿还债务,或者在债务人不偿还的情况下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还可以向保证人行使这样的权利。而一般保证是要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换言之债权人要先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全部债务之后才能将矛头对准保证人,让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就是在担保案件中两者的区别。
担保案件在审理中需要确定保证合同的性质。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要清楚约定所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是审理保证合同纠纷的关键。
珠海的贝先生与债权人张刚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权某到了还款日期不能偿还债务,那么将由贝先生来承担债务的清偿。权某到期限无法偿还债务,强制执行后还是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法院支持自己向贝先生所要剩余债务。
佛山的一家建材公司为某木材厂做担保,在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约定,如果木材厂不还钱,建材公司承担责任。结果债务人到期不但没还钱还携家眷潜逃了,债权人直接将建材公司告上法庭,让其偿还木材厂对自己的欠款以及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从两个案例中我们来了解什么是一般保证?什么是连带保证。第一个案例中因为在约定中提到只有在债务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才由保证人来承担剩余债务的偿还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说到债务人不还钱由保证人来偿还,这种情况属于保证方式的不明确。其实在保证合同签订的纠纷中对保证形式约定不明确是非常普遍的。除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外,根据合同法将这种不明确的担保方式也会被认定为连带保证。那么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时偿还债务,或者在债务人不偿还的情况下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还可以向保证人行使这样的权利。而一般保证是要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换言之债权人要先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全部债务之后才能将矛头对准保证人,让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就是在担保案件中两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