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技巧之卖方有利条款
都说在合同的签订中遵循着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那么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在其中约定有利于卖方的条款是不是有失公平性?这要从法规中允许的角度来分析,有些条款虽然是对卖方有利,但是另一方面是参见着买方的行为而定的,同时是对卖方采取权利保护的一种措施。
珠海某经销公司从某企业进入一批货物,签订了赊销合同。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一项条款就是对某企业,也就是卖方有利的。合同约定在某经销公司没有支付全部货款之前,合同中所标的物,也就是这批货物的所有权依旧属于某企业(卖方)。然而在支付货款期限届满两个月的时间里,买方某经销公司都没有支付其货款。于是某企业在催款不得回应的情况下选择了起诉经销公司,要求其支付所有货款和逾期的利息。而买方经销公司想以返还货物解决这个纠纷,在抗辩中却没有得到支持。
首先这个合同是属于赊销合同,那么其卖方,某企业势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在买方没有付清货款前所有权依然属于卖方是被支持的。以此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卖方,这种保护方法具有选择性,那就是卖方在买方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既可以选择要求对方付清货款也可以要求其返还货物。而案例中卖方选择了要求对方付清货款,那么买方则不能以返还货物进行抗辩。
珠海某经销公司从某企业进入一批货物,签订了赊销合同。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一项条款就是对某企业,也就是卖方有利的。合同约定在某经销公司没有支付全部货款之前,合同中所标的物,也就是这批货物的所有权依旧属于某企业(卖方)。然而在支付货款期限届满两个月的时间里,买方某经销公司都没有支付其货款。于是某企业在催款不得回应的情况下选择了起诉经销公司,要求其支付所有货款和逾期的利息。而买方经销公司想以返还货物解决这个纠纷,在抗辩中却没有得到支持。
首先这个合同是属于赊销合同,那么其卖方,某企业势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在买方没有付清货款前所有权依然属于卖方是被支持的。以此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卖方,这种保护方法具有选择性,那就是卖方在买方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既可以选择要求对方付清货款也可以要求其返还货物。而案例中卖方选择了要求对方付清货款,那么买方则不能以返还货物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