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约定会导致哪些不利后果?
很多人认为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后果顶多是不合作了,解除合作的关系而已,最差也是损失一点定金而已。如果在履行合同这样必须的义务都不能够完成的话,合同的存在就显得多余,那么个人的信誉也会形同虚设。那么到底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会导致哪些不利的后果呢?
深圳某食品加工厂与某蔬菜批发商订立了买卖合同,其标的物都是较为昂贵的新鲜蔬菜。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蔬菜交付的日期明明定在了十二月十二日,可是过去了两天还不见食品厂的人来提取蔬菜。于是蔬菜批发商赶快联系食品加工厂,可是原来负责这批蔬菜的业务人员正好出差,顶替他的业务还需要进行汇报后才能进行确认。这样一来蔬菜经过第三天的等候有部分已经开始变色。正巧有另一家食品加工厂急需这批蔬菜,蔬菜批发商着急怕这批菜卖不出去,就先给了这家食品厂。但是因为蔬菜的卖相已经破坏,让蔬菜批发商损失了不少。
在这起案例中,供应商主张原来与自己签订买卖合同的食品加工厂赔偿自己的损失。可是食品加工厂认为已经不要那笔定金了还不够赔偿损失的吗?不是这样的。根据合同法中规定,如果因为买受人也就是食品加工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让供应商交付蔬菜,那么从十二月十三日开始蔬菜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就要由食品加工厂承担。所以食品加工厂应该赔偿因为自不能按时取走蔬菜后对蔬菜批发商造成的因蔬菜毁损卖低价格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