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的履行会受到当事人姓名的改变而改变吗?
高要的某传媒公司与某民间学院发生了合同纠纷。原来某传媒公司策划了一步宣传片,因为制作经费有限,于是与某民间学院签订了制作合同,因为这里都是学员,可以减少很多制作成本。谁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为传媒公司的领导人进行了更换,对这次宣传片的构思并不买账,中止了与某民间学院的合作合同。并且没有支付制作费用。
从案例中我们发现此时此刻谁最倒霉?当然是那个民间的学院,还有辛辛苦苦为此付出劳动的学员们。自然民间学院将传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自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花费的制作材料费和违约赔偿金,以及学员劳务。而传媒公司领导人则认为已经更换了负责人,这个从前签订的合同不算数,拒不认账。
其实不论是在哪里传媒公司都是没有可以站得住脚的理由的。在合同法中,合同已经生效,履行过程中是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的名称有所改变,或者是由于企业或者公司内部的法定代表人,领导负责人等有变动就不履行原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所以传媒公司是不能将换了负责人当做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此给民间学院造成的损失是要进行赔偿的。
在这里还要注意不论是改变负责人还是更换了名称或者姓名都要依法进行,这样才能对先前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