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赠与合同”的特点和生效条件
很多经济纠纷的案件中会涉及到赠与合同,人们常说赠与、赠与就是无偿自愿的一种给与,怎么会陷入经济纠纷呢?
如果是关于债务纠纷,在债务人没有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之前没有根据和合理理由支撑下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以此使自己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其行为和初衷都是得不到支持的,甚至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将其行为定性为隐瞒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故意不履行债务偿还义务。
名词解析,例如南雄的张老伯无儿无女,最后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了一直无私照顾自己的邻居大勇,并且签订了赠与合同。这种合同毫无疑问是双方自愿为基础,不涉及、更不会牵扯到损害他人利益的问题建立的合法的赠与合同。
其特点可以说在赠与的过程中以致到最后的结果,对于赠与合同而言是赠与人一方的履行——即将财产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接受赠与的人是不需要针对此赠与合同履行其他义务的(除附受赠人合同附义务外)。
赠与合同的生效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并且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是其一个显著特征之一,也就是赠与人将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表示要赠与受赠人,并且受赠人也同意接受赠与人的赠与,那么赠与合同成立。
可是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恶意串通与他人订立的赠与合同是否因为成立而无法令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只要证据证明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偿还,债权人在一定期限行使撤销权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