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认定、时效和解决问题
不当得利从字面上理解一目了然,有些人说这也可以叫做不义之财。其实通俗的理解不当得利也未尝不是这样的解释。那么到底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一般都是事后发现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想进行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的有效期该如何确定?发生了不当得利又该如何解决这样的纠纷?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不正当、不合法规,不合根据的依靠他人利益损害的基础来获得自己的收益。例如乐昌某公司在收到自己从某公司订购的货物后,发现对方多交付了三百件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乐昌公司并没有及时通知发货公司,而是将这批货物进行了销售获得了三万多的利益。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当得利。
案例中发货公司在两年之后才向乐昌公司进行追讨货物的行为。那么发货公司想对乐昌公司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就是发货公司应当知道或者知道乐昌公司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另一个则是发货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乐昌公司是受益者。这时拥有两个必备条件的发货公司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本案例中,乐昌公司属于不道德的侵占人家货物还以此牟利,但是发货公司应当知道这个事实其实是应该在发货当日,就是对货物数量进行检查和核实的时候,出现疏忽及时更正,另一个是发货公司一般都是在月底进行货物的盘点,依据这两种情况,发货公司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在两年后才来对不当得利进行诉讼,想当然的失去了诉讼的时效。
另外,在不当得利的解决,如果在诉讼的有效期内那么乐昌公司要将多交付的货物返还给发货公司,如果货物已经卖出则要偿还相应的价额以及收益——就是乐昌公司在这批货物上的所得。